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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杏出墙生育他人子 丈夫起诉获精神赔偿
作者:乔艳梅   发布时间:2003-07-28 11:53:37


    日前,孟州市法院对一起因妻子生下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儿子而引发的离婚案件作出判决,准许原告鲍某与被告胡某离婚,被告胡某赔偿原告鲍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并返还原告为被告生孩子支付的医疗费2580.3元。

    2000年2月,鲍某与胡某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1月25日双方登记结婚。2002年6月,胡某生下一男孩,鲍某支付医疗费2580.3元。胡某出院后,回娘家居住不归,鲍某去接胡某,胡某娘家人声称,孩子不是鲍某的。气愤之余,鲍某向法院提起确认孩子生父之诉。诉讼中,胡某承认孩子不是鲍某亲生。2002年11月23日,鲍某以胡某陷瞒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生下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儿子,向孟州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胡某赔偿精神抚慰金7000元,返还为被告胡某生孩子支付的医疗费2580.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隐瞒孩子非原告亲生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夫妻共同生育权,使原告的人格和尊严受到损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所生孩子与原告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原告也没有为被告支付医疗费的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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