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新县法院对一起在校初中学生打架致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致害的学生家长赔偿受害人,学校因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2003年5月4日是青年节,大新县堪圩中学安排早读课照常进行,下课后进行篮球比赛等活动。就在早读下课后,该校学生陆某走到邻班教室找一位同学,该班的学生李某即将教室前门关上,教室内的几位学生也跑了出来,并有人关上了教室的后门,意在逗陆某。陆某在走出教室后与李某发生了口角,李某即用手推了陆某,引起了双方互相推打。随后,学生何某又参加进来,与李某一起殴打陆某,直至陆某倒地并叫喊“手断了”才停止,并离开了现场。陆某受伤后,被学校教师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学校并预付了部分医疗费。陆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右尺桡骨骨折和多处软组织挫伤。本案发生后,大新县教育局召集学校及双方家长进行了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陆某以学校、李某、何某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了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与在校学生的关系是教育管理的关系,但学校的管理责任并不是无限责任。本案的发生是在课后,学校对此难于预见,在管理上并无过错。陆某、李某、何某均主张学校有责任,但仅能证明本案是在校园内发生,并不能证明学校在管理上具有过错。李某、何某是限制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具备了相应的认识能力,在明知参与打架斗殴是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并有可能致使他人受伤的情况下,仍然共同实施对陆某的殴打,致使陆某受到了伤害。李某、何某依法应互负连带责任,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鉴于李某、何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临护人承担。依照法律的规定,法院作出判决:李某、何某的监护人互负连带责任,赔偿陆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共计4830.99元;驳回陆某要求学校赔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