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航班误点引发乘客状告航空公司要求经济赔偿案件,—由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欠缺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遭败诉。
家住上海市南汇区的金姓乘客,因参加海南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5日游活动而购买了定于2003年1月2日上午8点05分飞往海口的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的机票,是日清晨,其赶到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按时坐上了本次航班的飞机。然而,飞机在跑道上反复速滑了3次,均未能升空。据机务人员解释,飞机有小故障,稍加检查即可起飞。随后,他和其余乘客被安排到招待所休息。期间,他提出要求换乘其他航班遭拒绝,直至当晚22点左右,金某才到达海口,行程被延误了14个小时,金某认为,海南航空公司航班误点和未能合理、妥善地安排乘客,严重损害了乘客的利益,给他造成了经济、精神上的损失,为此,他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海南航空公司赔礼道歉并退还机票款人民币780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和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用航空运输的承运人负有及时安全地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因航空器故障导致航班延误而造成乘客损失,承运人理应承担相应的章任。但本案被告在排故过程中已为避免或减少旅客的损失,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故其可免予承担责任。现被告已当庭作出歉意的表示,原告的该项请求被告已履行完毕。至于原告要求退还机票款的请求,因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已实际履行而欠缺了主张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于日前作出了对原告要求经济赔偿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案件受理费也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