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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华日军遗物陈列馆侵权案宣判
作者: 刘晓波 王海燕 赵庆育 发布时间:2003-07-25 16:14:50
日前,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侵权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绥芬河市分化日军遗物陈列馆馆舍属于社会公共财产,归国家所有。
2001年6月,被告曹立明向绥芬河市政府提出在绥芬河市原侵华日军“楠公园”遗址建立侵华日军遗物陈列馆,受到了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热情支持和帮助,其中包括两位原告,绥芬河市东北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周爱民和绥芬河市电视台台长陈云来。陈列馆于2002年10月竣工,其中很大一部分资金是原、被告以东亚文化开发研究会的名义向社会募集的。可是两名原告却于2002年底将曹立明告上法庭,要求阵列馆的馆舍归正在办理注册手续的东亚文化史研究会所有;馆藏文物归国家所有;并请求法院判决陈列馆由二原告管理。 绥芬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绥芬河市侵华日军遗物陈列馆馆会应属于社会公共财产,因此,该馆舍所有权应属国家所有。二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裁定驳回二原告起诉。 目前,双方均未表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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