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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夫骨灰丢失谁陪 妻子怒告殡仪馆
作者:郭梅珍 王伟   发布时间:2003-07-25 14:03:23


    近日,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骨灰丢失案,被告新乡市殡仪馆退还原告冯跃凤已交骨灰寄存费的剩余部分280元,并一次性支付原告冯跃凤精神抚慰金500元整。

    冯跃凤与死者路生是再婚夫妻,2001年7月6日路生因车祸不幸死亡。2001年7月12日,冯跃凤将其丈夫骨灰寄放在被告新乡市殡仪馆,向新乡市殡仪馆预交了五年的骨灰寄存费300元。骨灰寄存证由冯跃凤保存,放骨灰的架子上的锁有两把钥匙:一把由原告保存,另一把由路生与前妻之子路忻保存。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寄存手续时被告处管理制度规定:“骨灰寄存证应妥为保存,看骨灰必须携带此证。”2001年12月31日上午,儿子路忻到被告市殡仪馆骨灰堂去祭奠其父。但路忻没有骨灰证,路忻曾向继母的儿子冯振宇要过骨灰证,却遭拒绝。市殡仪馆管理人员经盘查得知路忻系死者路生的亲生儿子,就依据相关规定,同意让路忻把骨灰盒搬到外面烧纸,路忻看周围没人,就趁机会把骨灰盒打开,把骨灰用布包住放进自己身穿的夹克衣服里。然后把空骨灰盒放到原处。2002年元月1日路忻把骨灰埋在自己为其父在北站凤凰山买的一块坟地里。2002年4月4日冯跃凤去祭奠死者,发现骨灰不见了。冯跃凤询问殡仪馆,殡仪馆称对骨灰失踪一事一无所知。2002年6月26日冯跃凤诉至法院,要求殡仪馆依法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并退回寄存费30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新乡市郊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冯跃凤与新乡市殡仪馆存在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新乡市殡仪馆的疏忽大意,造成了冯跃凤寄存的骨灰被偷走,故该合同依法应予解除,新乡市殡仪馆应退还原告处交寄存费的剩余部分。骨灰是被死者的亲生儿子取走埋葬,并未因此使 冯跃凤丧失祭奠权。故被告新乡市殡仪馆应给原告适当的补偿。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告服判,被告新乡市殡仪馆提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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