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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存款失踪 引发连环诉讼
作者:张慧鹏 肖启明   发布时间:2003-07-24 11:36:45


    广东省佛山市的潘某在某发展银行分理处存入150万元存款,仅仅半年时间,潘某到该分理处取款时,却发现其中的100万元巨款不翼而飞,由此引出了连环案。

百万存款 不翼而飞

    1998年1月初,佛山某陶瓷有限公司总经理潘某为获得额外的高息利润,让其在建设银行任职的朋友何某帮忙寻找高息吸收存款的银行。何某经多方打听,得知某发展银行下属的一个分理处可以办理高息存款的业务并告知潘某。1月8日,潘某到该分理处开设了活期存款账户。1月12日,潘某从建设银行转账150万元到该账户。

    1998年7月11日,潘某拿着存折到分理处准备取款时,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该账户已被暂禁交易,且账户上的余额只有50万元!自己从未到银行提取过存款,难道100万元的存款会不翼而飞?潘某百思不得其解。

银行违约 被判赔偿

    得知潘某前来提款的消息后,分理处的负责人王某急忙约潘某到会客室,并解释说由于该分理处近期资金周转困难,所以暂时借用了潘某的100万元存款。为打消潘某的顾虑,王某信誓旦旦地向其保证两个月内归还借款,利息按年息16%计付,并以分理处的名义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据。两个月后,当潘某凭借据向分理处提出还款要求时,却被告知暂无力偿还借款。于是潘某一纸诉状将分理处及发展银行告上了法庭。

    法院一审判决分理处向潘某返还100万元,并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其支付利息,发展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展银行颇感冤枉,依法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后,由于分理处无力偿还借款,2001年4月29日,发展银行向潘某支付了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合计1047434.10元。

挪用资金 判刑八年

    100万元巨额存款究竟到哪里去了呢?在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事实的真相渐渐浮出水面。原来,王某得知潘某意图寻找高息存款的银行后,就与工作人员梁某密谋将潘某的存款吸收到分理处,然后再转借给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潘某到分理处存款后的次日,王某就指使梁某将其中的100万元转到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的账户上。为不出意外,王某与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对潘某的账户办理了“暂禁交易”手续。

    王某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可以瞒天过海,岂料由于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迟迟无法归还100万元借款,事情终究得以败露。2001年12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年。

企业破产 追讨无门

    王某被判刑了,发展银行向存款人潘某赔偿了1047434.10元,那么,发展银行的无端损失又由谁来承担呢?显然只有向实际借款人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索赔了。可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于2002年2月5日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发展银行只得依法向破产清算小组申报了债权,但因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法院宣告终结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发展银行通过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索赔的愿望最终破灭了。

共同侵权 理应赔偿

    对这一结果,发展银行感到实在委屈。明明是王某和梁某违规操作,挪用资金,最终却要发展银行来赔偿。于是发展银行又以共同侵权为由,将王某和梁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损失1047434.10元。

    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犯罪分子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本案中,王某身为分理处的负责人在挪借客户资金的过程中,应当预见到其挪借资金的行为在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在出现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时,分理处将承担偿还责任而未加注意,致使最终发生原告赔偿存款人潘某本息1047434.10元。王某主观上对其行为及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并且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梁某在挪借资金的过程中,明知是潘某的存款,而将其中的100万元划入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账号,致使损害事实的发生。其行为符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是两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其中王某起主要作用,应承担80%的责任,梁某起次要作用,应承担20%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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