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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追究刑事责任”协议不具效力 公证被撤消
作者:赖颢宁 发布时间:2003-07-23 13:10:11
追究刑事责任是公检法等机关行使的国家公权,不受私人约定约束,因此“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协议不具法律效力不可公证。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特别的行政诉讼作出如此认定,并终审判决:撤销公证书。
去年1月28日,吉先生的大女儿乘坐二女婿言某的小车。因言某酒后驾车,发生车祸,大女儿死亡。同年3月8日,吉氏夫妇与二女婿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并就有关调解事宜签订了一份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言某要确保吉氏夫妇安度晚年,保障其生活和医疗费用,同时一次性支付5万元及购置住房给吉氏夫妇;而吉氏夫妇将不再向乙方(言某)另外索取经济赔偿,并不追究乙方的任何法律责任,不希望乙方被刑事制裁。同日,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对这个协议进行了公证。 但事后,吉氏夫妇认为大女儿可能是被谋杀,就入禀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证书。一审法院认为该约定超出了公民间进行合法民事约定的范畴,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所以协议无效。而公证处未能依法对上述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故判决撤销了该公证书。 近日,广州中院终审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否要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是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的权力,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约定、愿望的约束。因此,吉氏夫妇与言某之间的协议书中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约定,并不为法律所承认,该约定不具有法律意义,公证处对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进行公证,应予撤销。 来源:
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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