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婚礼录像当证据 陪嫁物品赖不掉
作者:郝晓敏 李正芳 发布时间:2003-07-23 08:53:55
婚礼录像对于新婚夫妻来说,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但是昌邑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婚礼录像却发挥了另一种功效,变成了证明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
2002年12月,刘林与张玲登记结婚,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之后,共同生活了十几天,就因性格不和几次发生口角并引发矛盾,张玲于2003年1月回娘家居住。在两人分居三个月之后,刘林诉至法院,要求与张玲离婚。 在庭审过程中,张玲表示同意离婚,但以陪嫁物品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为由,要求刘林返还她娘家在结婚时陪送的电冰箱、连邦椅等物品。刘林对张玲的主张不予认可,声称其家中从来就没有张玲所述的这些物品。由于张玲不能提供相应的购货票据及向刘林过付这部分财产的证据,法院在刘林家中勘验财产时也未查到张玲所说的这些物品。 就在张玲将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时,她出示了两人结婚时的婚礼录像。婚礼录像上记载着举行婚礼当天在刘林处有张玲主张的上述财产。在婚礼录像面前,刘林又改口称这些物品是自己为结婚而购,与其前面所称“自己家中从来没有这些物品”相互矛盾,且又不能自圆其说。因此法院对刘林的陈述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认定,张玲主张要求刘林返还其陪嫁物品的主张成立,对张玲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同时判令刘林于判决生产后五日内返还张玲所有的陪嫁物品。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