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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劳动学生受伤 未尽责任校方赔偿
作者:刘西磊   发布时间:2003-07-22 14:28:24


    日前,东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学生校园受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学校被判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受伤学生各类费用近两万元。

    学生任某生于1982年9月,2000年他在东明县某镇中学上初中三年级。农历十月初七这天,为迎接上级组织的普九验收,学校,安排全校师生做打扫卫生。教师王某让任某等几个同学帮忙换玻璃,任便用老师携带的螺丝刀清理窗户上的干玻璃泥。因用力大,玻璃泥滑,螺丝刀一下子戳到其右眼上,造成右眼受伤并失明,后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事件发生后,学校立即送任到东明县人民医院治疗,9天后,又转至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任某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均由学校支付,且任出院后去郑州复查费用亦由学校支付。但任某在右眼受伤后没有再继续上学,现在家务农,因右眼失明的缘故在找对象时他也屡受挫折。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未对任某进行安全及技术方面的指导,据此可以认为学校在原告受到伤害方面有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但同时,任某在受伤时已满18周岁,其在清理玻璃泥时操作也有欠妥当之处,亦应适当承担部分责任。东明县人民法院据此依法作出判决,某镇中学赔偿任某各类费用的90%即11184.03元,同时给付其残疾赔偿金5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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