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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行使知情权 业委会限期摊账本
作者:王海文   发布时间:2003-07-22 09:44:23


    7月18日,居住在上海市“都市庭院”小区的吴先生等7名业主,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该小区的业委会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小区宣传栏内公布小区维修基金等账目。至此,这起本市首例业主状告业委会的“看账风波”终于有了说法。

    吴先生等7名都市庭院小区的业主,于2001年3月选出了自己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初,业委会章程就规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使用受业主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全体业主公布。”其间,业委会曾公布了维修基金的部分账目,而吴先生等业主则认为未公布相关发票原件,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业委会公布其已使用的所有维修基金账目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账目,以及小区其他车库、房屋等数量、出租情况和有关会议纪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等作为业主,有权利和义务关心、监督业主委员会,其要求公布维修基金收支情况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账目,依法应予准许。但要求公布其他车库、房屋的情况,以及有关会议纪要,因双方未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其诉请难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都市庭院业主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都市庭院小区宣传栏内公布2001年3月至2002年10月止的维修基金帐目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相关帐目;对其他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吴先生等遂上诉至一中院。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上海市商品房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基金的使用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列支等情况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即定期向业主公布维修基金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使用情况,是业主委员会的法定义务,故原审法院判决公布业委会维修基金及活动经费的相关账目是正确的。关于吴先生等要求公布小区内其他车库、房屋等数量、出租情况和有关会议纪要,虽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但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其涉及到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及共有财产的处置,与每一位业主的利益息息相关,上诉人作为都市庭院小区的业主,当然有权知悉。但鉴于吴先生等在上诉期间实际已经清楚了相关情况,由于其要求的公布形式是针对小区全体业主的,而吴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系代表都市庭院全体业主提起诉讼,因此该请求法院难以支持。据此,一中院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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