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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诉时效虽已过 质量承诺岂可不算数
作者:莉环 鑫涛 荣军 发布时间:2003-07-18 12:55:15
近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彩电产品质量纠纷案,家住新乡市开发区的何全顺老人,在历经一案两审判决后,终于获赔同等规格的合格彩电一台。
1996年11月10日,何全顺在河南省新乡家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用电器公司)购买了一台河南安彩集团美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彩美乐公司)生产的美乐M2568 型彩电一台,价值3230元。1999年7月,该彩电出现了有声无图像的故障,何全顺主多次请安彩美乐公司维修部维修,共花维修费88元,但质量仍不稳定。何全顺遂向新乡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更换同等价值的合格彩电一台,并退还修理费。 新华区法院认为,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且1996年11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安彩美乐公司生产的M2568型彩电检测判定为超标,原告要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家用电器公司给原告何全顺更换同等价值的合格彩电一台;被告安彩美乐公司退还原告修理费88元,并承担连带更换彩电责任。 一审宣判后,家用电器公司和安彩美乐公司均不服判决,分别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1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市场上有代表性的二十余家大屏幕彩电进行抽样检测,其中安彩美乐公司生产的M2568型彩电在42 项指标测定中,因注入电源干扰电压超出国家标准而被判定为超标。结果出来后,安彩美乐公司即于1997年3 月28日在《河南日报》上刊登广告郑重承诺:“对1996年12月20日前出售的3347台M2568型彩电的质量完全负责,并免费保修15年”。何全顺于1996年11月购买彩电,1999年7月发现质量问题后向家用电器公司主张权利,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丧失了要求更换或退货的胜诉权。但安彩美乐公司登报认可包括何全顺所购彩电在内的3374台彩电超标且承诺对该批彩电质量完全负责,并免费保修15年。现安彩美乐公司对何全顺所购的彩电经过4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因此何全顺请求更换,符合法律规定。安彩美乐公司上诉所称何全顺对其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部分判决欠妥。 根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安彩美乐公司退还何全顺修理费88元;并给何全顺更换同等价值的合格彩电一台。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共413元, 由安彩美乐公司负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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