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上海首例损害商品声誉案终审宣判
作者:丁慧 发布时间:2003-07-17 11:25:50
一度为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消费者怒砸“双菱”空调一案,近日终于尘埃落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陈恩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陈恩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金月根、金家祥、钱广如等三人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现年28岁的陈恩与金月根、金家祥共同承租了连云港市黄海度假村客房部。当年4月,他向连云港某公司购买了84台,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的双菱空调器,但仅首付了10万余元的货款。2001年11月,陈恩等人以空调器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上海双菱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投诉,双菱公司派员赴连云港进行检测和协商,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此后,陈恩等人一方面多次发函至双菱公司,提出巨额索赔,并声称若不解决,就要在南京、上海等地砸毁空调,进行新闻曝光;另一方面,陈恩等又自行委托连云港环境监测中心、江苏质检中心对空调进行噪声检测。 2002年3月、5月,陈恩、金月根、金家祥分别在上海、南京等商业、交通要道,悬挂“双菱空调、质量低劣”的宣传语,并当众各砸毁双菱空调一台,此事后经国内一些媒体作了报道或转载。2001年12月及2002年1月14日,钱广如先后采写了题为《噪音超标被处罚,客户索赔200万―84台双菱空调惹麻烦》、《双菱空调惹麻烦有续闻――业主停业索赔300万元》的两篇新闻报道,在报纸上登载。 案发后,经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日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法定程序,在度假村客房部的空调进行了抽检,结论为制冷量、致热量及噪声检验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奉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恩、金月根、金家祥故意捏造并散布双菱空调质量低劣的虚伪事实,对双菱空调的商品声誉进行损害,给双菱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遂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分别判处陈恩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金月根、金家祥、钱广如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判决后,四人均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恩等人在只有个别空调可能存在瑕疵,且尚未完全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即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散布有关双菱空调“质量低劣”、“投诉无门”的言论,其行为属于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并且给厂家造成损失57万余元,且双菱空调的声誉在一定程度上遭到重创。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陈恩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