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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男童被电击伤 状告供电公司索赔46万
发布时间:2003-07-11 13:18:03
11岁男童在自家地里玩耍,被设置在地里的变压器的高压电击伤。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这起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
记者旁听时得知,现年14岁的小小(化名)是宜良县人,父亲叫孙丙云。此事要追述到3年前,2000年8月16日下午4点左右,当时只有11岁的小小与父亲孙丙云到他家的责任田里玩耍,当他父亲耕地时,他爬到了设置在自家地里的变压器上,被高压电击伤,后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小小将宜良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宜良县九乡电力供电管理所告到昆明中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120多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为35万元。理由是该变压器的安装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高度不够、没有防护栏、没有警示标志;两被告没有履行好职责,从而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理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在一审中,宜良县供电公司答辩称,该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他们与此事无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九乡供电所也答辩称,该所也不是被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方是否应该承担触电事故的责任。昆明中院认为,本案系特殊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引起触电事故的变压器周围没有悬挂警示牌、没有采用防护栏、变压器的安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高度;原告小小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尚不知变压器高压电的危险性,对其行为的结果不能预见,其主观上无过错。因此,该事故责任应由变压器及线路的产权人供电公司承担;原告诉请九乡供电所承担连带责任,因其为供电公司的派出机构,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昆明中院于去年12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宜良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46万多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宜良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于今年4月对此案作出裁定,将此案发回昆明中院重审。由于案情复杂,昨日并未对此案作出当庭判决,昆明中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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