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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形象权不属个人 不构成侵权五模特败诉
作者:吴奇伟   发布时间:2003-07-04 11:34:53


    日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肖像侵权纠纷案件,认定5名模特的集体形象权不属于模特本人,模特所属开封市清明上河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园)使用该形象不构成侵犯5名模特的肖像权。

    原告张洁等5人1998年应聘于清园时装表演队。1998年的一次表演结束后,“清园”为包括原告在内的8名模特拍下了身穿宋代服饰的表演照。1999年年初,“清园”将此表演照印制在宣传单、台历插页中使用并制作了大型的广告塔。5名模特遂诉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清园”停止侵害其肖像权。

    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清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印有5名原告形象的大型灯箱广告画面,以后未经原告书面同意不得继续使用有5名原告形象的照片用于广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中的王静等4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开封中院。该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作为时装表演队的模特,身着宋代服饰为“清明上河园”公园的主题做宣传,是其作为时装表演队队员的本职工作。模特身着宋代服饰的形象是时装表演队设计成果,该形象权利的享有人不应是时装表演队的模特,且上诉人作为模特未与时装表演队达成特殊约定,故被上诉人“清园”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肖像权。但“清园”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令其停止及拆除大型灯箱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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