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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欠公平 学生退学应退费
作者:李一军   发布时间:2003-04-01 16:09:51


    广西桂林市民闭某于2002年9月5日报名参加桂林某外语学校的外语培训课,交了学费2100元,外语学校给闭某开了发票,并给闭某发了学员证。学员证背面注明不论任何情况,一律不退学费。

    上课期间闭某有几次因事未到。此后,外语学校以闭某经常旷课为由,要求闭某退学,否则就要以违反学校纪律开除。闭某同意退学,但要求退还一半的学费,被外语学校拒绝,闭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国务院1997年颁布了《社会办学条例》,同年9月国家教委发布了办学条例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学生退学,教育机构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收退费规定退部分费用。广西教育厅于1998年6月发布了办学条例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教育机构的学生自动退学,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收费用,不超过半个学期的,按半个学期收费;超过半个学期的,按一个学期收费;其余部分应如数退还学生。由于教育机构原因学生不能就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到被告处交学费并参加培训,被告接受并发了学员证,应视为双方达成了学习培训的服务合同关系。现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关系,法院予以许可。被告作为社会办学机构,除了履行合同的义务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退费。被告在学员证上规定“不论任何情况,一律不退学费”属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一半学费的主张成立。遂判决:被告桂林某外语学校退给闭某1050元学费。

    在法院宣判后,被告履行了退款义务。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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