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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代炒股 亏损索赔上法庭
作者:刘玉梅   发布时间:2003-04-01 14:43:30


    近日,江苏淮安市清浦法院审结一起个人证券交易代理合同案,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帐户亏损28000元,承担违约金10000元,合计38000元;被告市某电脑培训学校对被告张某给付原告李某38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签订的“代理股票投资托管协议”终止履行。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炒股时相识,出于对张某的信任,李某委托张某为其代炒股,盈利双方平分,亏损由张某一人承担。双方为此于2002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代理股票投资托管协议”,约定由李某提供资金帐户和资金80000元给张某代理炒股,期限为一年;张某确保李某年收益不低于总投资额的10%,如不足由张某负责理赔差额,利润盈亏每季兑现一次,盈利部分双方各得50%,亏损部分由张某无偿出资弥补,确保每季帐面股票市值加余额不少于80000元;张某向李某提供担保金5000元,此款存入李某资金帐户,同时约定违约方承担违约金10000元。协议签订后,由被告市某电脑培训学校盖章连带担保,协议三方各执一份。

    之后,李某按约定将80000元存入资金帐户,交张某代理操盘,张某也按约定将担保金5000元打入李某资金帐户,帐户资产总值为85000元。后张某在代理操盘过程中,未按约定每季向原告兑现,张某还擅自将帐户密码进行变更,使李某无法查帐,更不知道盈亏。原告李某多次找被告张某商谈均未果。遂于2002年12月30日李某将张某和市某电脑培训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赔偿其损失28000元,承担违约金10000元,并要求终止履行合同,被告电脑学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清浦法院在审理期间,查得原告李某帐户资产亏损为29500余元。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证券交易代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定将资金及帐户交被告张某操盘,被告张某理应按约定每季度及时与原告兑现,补足亏损差额。而被告张某采取回避、拖延态度,既不兑现,也不补足亏损,还擅自更改帐户密码,使原告无法对帐,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电脑培训学校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学校对盖章担保一事不知情,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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