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顾某是同窗好友。2000年6月17日,顾某举行婚礼,邀请何某帮忙和赴宴。何某于当天上午去顾某家赴宴。至上午11时50分,当何某刚走到宴会厅北门台阶时,鞭炮齐响,他便停下来站在门旁观看,顾家安排燃放人员将两组礼花炮置于宴会厅北边的马路上,距何某所站位置12米左右。燃放人员同时点燃两组礼花炮弹,随着一阵巨响,飞来的礼花炮弹将何某炸伤,当时昏倒在地。何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医生诊断:枕骨骨折,脑挫裂伤,枕枕颈部软组织失传裂伤。住院37天,用医疗费14068元。其中,顾家垫付11188元,何某自付2880元。何某出院后,病情基本好转,目前仍有颈部痛、眩晕、局部压痛的现象,沿需继续治疗,日后可行颅骨修补术,费用大约8000元。何某的损伤经法医鉴定为伤残10级,休治时间可从受伤之日起按三个月计算。何某与顾某为追索赔偿款,将礼花炮的销售商杂品公司投诉到蓬莱市消费者协会,但三方未达成赔偿协议。何某遂于2001年6月将顾某诉到法院,要求顾某赔偿损失4359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婚礼上被礼花弹炸伤,属于意外事故。原、被告对伤害事实的发生均无过错。被告作为婚礼举办受益人,对原告的伤害后果,应予适当补偿,原告受伤后,给精神带来一定痛苦,要求被告精神赔偿,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1791.5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