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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门被撬 家被盗 法院判决厂家赔
作者: 吴奇伟 发布时间:2002-10-30 10:13:57
近日,一起因安全门被窃贼撬开引发的用户与厂家之间的财产赔偿纠纷,在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结,厂家被判赔偿用户财产损失两万元。
开封市居民许新家的防盗安全门是1995年10月7日购买的,价格是750元,另外支付了40元的安装费。当时,厂家在广告中称,为购买安全门的用户投保2万元。1997年7月30日,正在单位上班的许新接到邻居打来的电话,说他家的安全门被人撬开了。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认定窃贼系撬开安全门入室盗窃,共盗走皮衣、摄像机、放像机等物品价值20800元。公安机关的人走后,许新给厂家打了电话。厂方和保险公司很快派人来进行了查证落实,并于1997年10月10日为许新更换了同规格安全门。 但是,当许新提出给付保险金时,厂家却予以拒绝,理由是,首先,许新的安全门是托熟人买的,价格低,可能有一定的缺陷,也不含保险费,没有投保;另外,根据厂方的现场勘察,许新没有按要求将安全门上保险,只是将锁的小舌头带上了。经过长时间交涉,始终没有结果,许新于是告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购买安全门发票上并没有说明此价格是低价,防盗门有一定缺陷,对于被告提出原告未按厂家要求锁门的说法,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时的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被告在其广告中承诺为购买其安全门的客户投保2万元,其行为就应与其保证的服务相符。鉴于被告已为原告更换了新的安全门,应从被告赔偿额中扣除750元。最后,判决安全门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许新财产损失费1925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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