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成功地审结一起因医院的过错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医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甲医院给付患者家属经济帮助费28000元。
患者毕某系纳溪区一农村妇女。2001年3月5日,毕某因右侧附件囊肿在甲医院施行了切除手术,并住院13天后出院。事后,毕某到海南务工。2002年2月25日晚,毕某下身出血,于次日到海南乙医院住院医治,诊断为子宫肌瘤,该院于3月1日对毕某进行手术过程中,发现毕某腹腔内存留有纱布一块,该院将纱布取出予以保留,并将毕的子宫全部切除,毕住院11天出院后回纳溪。毕某的家属委托法医对毕的剖腹探查和子宫切除进行技术鉴定,得出结论为:毕某腹内存留纱布应与甲医院手术有关终结裁某的子宫切除构成七级伤残。2002年6月7日,毕某因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2002年8月2日,毕某的家属以甲医院有过错为由,将甲医院告上法庭。要求甲医院赔偿其医疗、误工、伤残及精神抚慰费共讦74314元。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毕某腹内所留纱布是否在甲医院施行手术后,未在其他任何医院手术过,而在海南乙医院手术时,发现了毕某腹内存留有手术纱布,无论如何手术纱布都不可能自行塞入与存留,应与甲医院的手术行为有关,于是,医患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了前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