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对一起生身父亲确认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房芳不是房山的亲生女儿。
现年31岁的房山系焦作市市民,1994年10月他与刘女相识恋爱,1995年3月9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9日,刘女生一女孩,取名房芳。1999年9月1日,中站区法院判决房山、刘女离婚,房芳由刘女扶养,房山每月给付抚养费50元。后来,房山心其与刘同居生活极其短暂,而且婚后仅8个月生一女孩,该女孩相貌牲与其极不相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房芳不是其亲生女儿,并申请进行鉴定。在法院批准原告的鉴定申请后,房芳的监护人刘女以自己有病为由,不同意房芳和房山进行鉴定。房芳在庭审中辩称,当时刘女因为胎盘老化,孩子才提早出生,经医生打催产针孩子在家里出生,所以,不存在月份不足的情况。法院在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房山怀疑房芳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提出鉴定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新子鉴定需要被告及其监护人进行配合,但被告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致使本案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被告及其监护人对该事实应承担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推定房芳不是房山的亲生女儿。2002年8月16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