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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被害存单下落不明 法院起诉存款失而复得
作者:万长荣 赵旭   发布时间:2002-10-25 14:28:07


    日前,当兴化市钓鱼镇青年郭某从镇农行分理处领取到2万余元存款时,连说了几个“没想到”。

    1995年5月间,郭某从事水上运输的父母及胞妹在仪征瓜洲段被歹徒杀害,船只被凿沉于江中。时年16岁的郭某因在家中上学侥幸逃过此劫。今年5月,已近婚龄的郭某听亲友说及其父母在当地银行有一笔存款,但存单下落不明。与银行交涉,银行依照<<储蓄条例>>拒绝了他的要求。经咨询他人,郭某带着试试看的心情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兴化法院受理案件后,指派专人,一方面向当地几家金融单位查询以郭父名存款的情况,查得在1992、93年间以郭父名开户有两笔共2万元定期存款;另一方面到当地派出所,通过查阅人口信息和调取原始户籍档案,资料显示当地以郭父名登记备案的只有一个,且证实郭某与郭父之间系父子关系,以上证据可以推断郭某是郭父名下存款的唯一承受人。据此,该案经法院召集双方协调,在郭某提供反担保并在当地媒体进行除权公告后,郭某顺利从银行取回了存款本息,并撤回了起诉。

    据承办案件的吴锦洲副庭长介绍,该案案情较特殊,既涉及个人储蓄秘密,当事人存在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因素,又涉及当事人主体适格认定问题,即郭某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照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根据郭某的申请,依职权进行了调查。虽然本案没有一份直接证据,但通过对调取的间接证据的分析,可以证明郭某拥有郭父名下存款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并形成琐链,郭某也因此具备原告资格。但由于当时存款未实行实名制,所以郭某对支取存款必须提供反担保,以避免日后存单“再现”引起讼争。同时法院还考虑到郭某系孤儿,依法减免了本案的诉讼费用。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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