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不准离婚
作者:田力 发布时间:2002-10-25 09:00:24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放在三年前,李梅(化名)是不相信这句话的。那时候,她新婚燕尔,丈夫吴勇(化名)是一名乡镇干部,夫妻情深。一年后,他们又有了一个漂亮的小女儿。
然而就在剖腹产产下小女儿的第二天,李梅身体不适,高烧难退,后经江苏省人民医院检查,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为了给李梅治病,家庭经济日渐困窘,吴勇的心情日渐烦躁。2002年春节过后,吴勇采取了一系列行动,目的只有一个——要离她而去。 2002年5月13日,吴勇向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宝应县民政局依法履行职责,撤销苏宝婚字第(99)6118号结婚证。 吴勇在申请书中称,1999年12月29日,他与李梅在无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情况下,宝应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即给予婚姻登记,发给苏宝婚字第(99)6118号结婚证书。2001年7月,李梅经省人民医院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吴勇认为,婚姻登记机关未依法登记,导致上述情况产生。 宝应县人民政府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的结婚证没有严格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审查申请人申请结婚的证明证件,但没有违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遂于2002年6月18日作出宝政复决字200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苏宝婚字第(99)6118号结婚证确认有效,决定予以维持。 就在宝应县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的同一天,吴勇以李梅婚前隐瞒严重疾病、规避婚前医学检查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与李梅解除婚姻关系。7月10日,该案在宝应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双方仅因被告的医疗费用发生一些矛盾,因此当庭判决不准许原告吴勇与被告李梅离婚。 吴勇在提起离婚诉讼后第3天,以相同的理由又将宝应县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他们的结婚证。近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李梅作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及第三人在申请结婚登记时,有义务向被告提供相关证件、证明,而原告知道要提供婚前健康检查证明而不提供,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被告在原告及第三人未提供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的情况下给予婚姻登记,程序上审查不严,存在瑕疵或不当。但这种瑕疵或不当没有阻碍或歪曲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亦未侵害其合法权益,不足以影响被告发证这一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第三人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是在结婚一年之后,因分娩而致发,且系统性红斑狼疮也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据此,法院当庭判决:维持被告颁发的苏宝婚字第(99)6118号结婚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