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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身亡 岳父赔偿
河南审结一重大民事案件
作者:苗长庚   发布时间:2002-10-24 13:39:21


    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了一起重大民事赔偿案,依法判决时林朝、吴伏龙、郭雪峰三人共同赔偿时林朝女婿丧葬费、运尸费、水晶棺租赁费、误工费、扶养费、死亡慰抚金31500元。

    内乡县师岗镇青薇村青年农民张宗铅,经人介绍与该镇十字堰村时林朝女儿时胜先于2000年11月结为夫妻,婚后于2001年8月初生一子,取名张帮朱。尔后,张宗铅与时胜先在感情上产生矛盾,时于2001年腊月初一,抛下幼子离家出走。半月之后,时胜先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案于2002年2月19日开庭审理未裁判。25日上午,时胜先到亲友吴小娟家谈事情,于下午4点左右返回,行至郭营村石桥路口与张宗铅相遇。张宗铅要求时胜先和好回家,胜先不同意,宗铅就把她拉到路边的麦地里下跪求情。两人直到第二天上午8点左右才分开。

    时林朝因女儿未回,于26日骑摩托到吴小娟家未见女儿胜先,便与吴伏龙一起到师岗镇派出所报案。之后,二人又到郭营村郭雪峰家询问无果,三人一起骑摩托车又到师岗街,时林朝听说女儿在岗上与其丈夫撕抓,三人就骑摩托前去查找,走到郭营村石桥路口,正好碰见往家回的张宗铅,宗铅见岳父和其它二人前来,拔腿就跑,时林朝等三人边撵边喊:“前边人快截住,他绑架女啦……”追撵一段时间后,时、吴、郭三人看不到张宗铅,听人说他跳水了。时林朝赶到十字堰水库,下水将张宗铅捞上来,并向师岗镇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接案后即驱车赶到现场,将张宗铅拉到师岗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宗铅之死,处在极度伤心、悲痛的父亲张喜定、母亲王雪云为儿子讨个公道,向内乡县公安局进行刑事诉讼,要求追究时、吴、郭三人的刑事责任。由于张宗铅的死亡与时、吴、郭三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公安局告知不予立案。至此,张宗铅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时林朝和吴伏龙、郭雪峰告上法庭,并委托城关镇法律服务所代理诉讼,因案情较为复杂,所长魏新山特让资历深、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刘志军为代理人。刘志军不顾年老多病,骑车、步行10多次到30里外的现场查看,走访座谈,调查取证,把案件的真实情况搞的一清二楚,为开庭审理做好了充分准备。

    2002年5月8日,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时林朝、吴伏龙、郭雪峰三人的追撵行为与张宗铅的死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构成要件。遂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时林朝三人表示不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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