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卢某原系翁婿关系, 1998年初,王某听说卢某有门路能买到“京西旅游”的原始股,便出资4720元,让女婿卢某帮其购买1000股原始股票。卢某买完股票后,并未将股票交给王某,双方也未达成任何协议,股票的交割均由卢某一人来操作。 至2001年12月,卢某因于妻子感情不和,遂到法院起诉离婚,门头沟法院以(2001)门民初字第751号判决书判决二人离婚,对于购买股票一节,确定可另案处理。离婚后,卢某也一直未将股票交给王某。王某一怒之下,到法院起诉卢某,要求其返还“京西旅游”股票1000股或按照2002年3月2日的股票交易价格返还人民币。
卢某辨称自1998年9月至2001年12月,王某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现在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因此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门头沟法院认为,因王某与卢某尚有翁婿关系存在,王某未向其主张权利属主观没有预见卢某侵权,且2001年5月至12月,在审理卢某离婚一案时,王某曾主张过该债权。从王某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到诉至法院,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实效。因此,卢某以王某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同意王某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卢某返还王某一万一千一百一十六元。
自以为聪明的卢某本打算赖帐不还,法院却最终主持了正义,保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