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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适用新法对摄影作品侵权案当庭宣判
发布时间:2002-09-20 13:36:38
9月17日,二中院知识产权庭适用新的著作权法对一起摄影作品侵权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上海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使用原告赵琛摄影作品的《中国婚礼》一书,在《新闻出版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600元;被告王府井书店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原告摄影作品的《中国婚礼》一书。
原告赵琛今年7月16日起诉到二中院,称自己是摄影作品“掀起你的红盖头”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上海文艺出版社未经许可在出版发行的《中国婚礼》一书中使用了该幅摄影作品,王府井书店销售了该侵权图书。故状告上海文艺出版社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侵犯其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上海文艺出版社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 000元,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该书。 案件受理后,二中院知产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交换,并于9月17日上午9时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通过庭审调查,合议庭对赵琛接受案外人的委托,创作了摄影作品“掀起你的红盖头”,依据赵琛与该案外人的约定,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赵琛。上海文艺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中国婚礼》一书的封面上使用了该幅摄影作品,未取得原告的许可、未给原告署名、亦未向原告支付报酬。王府井书店销售了涉案侵权图书的事实进行了确认。 二中院认为,该案侵权事实发生时间是2001年11月,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以后(著作权法是2001年10月27日修改),故合议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适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确认上海文艺出版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赵琛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王府井书店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据此,二中院知识产权庭审理此案的合议庭当庭对案件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
首都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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