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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三姐》著作权属争论尘埃落定
作者:倪光辉   发布时间:2002-09-20 09:36:01


    一部《刘三姐》让“民歌之乡”广西名闻中外,可《刘三姐》到底是由谁最先创作的?其争论了40多年的著作权属今日终于有了说法。开庭审理此案的南宁市城北区法院一审宣判:邓昌伶享有原著署名权。

    根据法院判决,今后再版彩调剧《刘三姐》时,要在剧本前注明“根据邓昌伶彩调剧《刘三姐》剧本改编”;被告的《刘三姐剧本集》未经原告共同许可,编辑、歪曲、篡改邓昌伶《刘三姐》作品属侵权行为。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彩调剧《刘三姐》著作权属纠纷一案,由来已久。该剧于1953年12月完成作品创作后,经过了广西文化主管部门有关创作人员的多次改编并搬上舞台,可也由此引发了1959年7月其署名权的争议。1959年以来,邓凡平、包玉堂、牛秀、龚邦榕等相继改编过剧本,近年又未经原告许可而编辑《刘三姐剧本集》。

    2001年8月,邓昌伶的4个子女向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邓凡平等和柳州市彩调剧团告上法庭。法院经过举证和审理,认为被告龚邦榕、邓凡平、牛秀、包玉堂创作,柳州彩调团表演的彩调剧《刘三姐》各方案作品系邓昌伶作品的改编作品。龚邦榕等人对邓昌伶彩调剧《刘三姐》作品的改编,始于1959年持续至1992年,改编作品始终未给邓昌伶署名,侵害了邓昌伶的原著署名权;在汇编《刘三姐剧本集》时,收入邓昌伶的彩调剧《刘三姐》未得到著作权人的共同许可;其擅自删改属歪曲、篡改行为。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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