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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并非“定金”一字之差失千金
作者:赵 燕   发布时间:2002-09-19 12:59:17


    近日,山东省胶州市法院审结一起定做合同纠纷案件,由于一字之差,被告李某痛失800元。

    王某从事广告牌制作,2001年8月,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王某为其制作一幅商业广告牌,李某预付800元现金,并约定10日内交货,王某给李某出具了一份收款收据,上面注明“定金800元”。后因王某未按时交货,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王某辩称,李某预付的是“订金”,即预付款,因当时笔误把“订金”写成“定金”,王某只同意返还李某800元预付款。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主张李某预付的800元是“订金”性质,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定金罚则原理:“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双倍返还定金1600元。

    通过本案,法官提醒大家:在日常民事、经济活动中,切记某些关键字在法律解释上的不同,出具书面材料一定要严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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