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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惨杀亲爷爷 只因偷钱怕责打
泸县一起青少年犯罪案引发思考 作者:赵兴军 许生群 发布时间:2002-09-19 12:58:17
震惊泸州乃至四川的14岁在校中学生为偷钱还债而残忍地杀害其亲爷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在充分行使被告人程某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某犯故意杀人罪,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系70岁的被害人程某某的亲孙子。程某上初中住校后,其在父母给足其生活费的情况下,还常回家偷钱。程某有时在偷钱时被父母发现,其父母便对其进行体罚。 2002年4月21日上午7时许,程某想起因买篮球和零食,在学校老师叶某开办的商店赊账70余元,叶已经催其还款一事。程某便到泸县立石镇国营酒厂,趁其祖父程某某在酒厂卖酒的不备之机,潜入程某某的寝室,在其祖父的床枕头下偷得现金70余元。 尔后,程某认为偷得的70余元钱太少了,便又用砖头打撬程某某上了锁的抽屉。程某还未砸开抽屉,就被其祖父发现。其祖父责备程某不该偷钱,并声称要告知其父母,让其受到父母的处罚。同时,程某某还从自己身上拿了10元钱给被告人。 此时,楼下的门市有人买酒,程某某便下楼卖酒去了。程某怕被父母知道后受责罚,遂拿起一根扁担在楼梯间处等候。在其祖父上楼时程某用扁担反复打击其祖父的头部,致使程某某昏迷倒地。这时,在酒厂外面的时某听见有异常声音,跑到程某某门市查看。程某立即躲到厨房的阴暗处,待时某发现其祖父躺在地下而外出喊人救护之机,程某怕其祖父没死,遂在厨房内拿一菜刀切割其祖父的颈部后逃离现场。 经对程某某的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程某某系锐器切割颈部总动、静脉断裂大失血休克死亡。 点评: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杀害亲人的手段是极为残忍和罕见的,且已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从本案可以看出,程某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相当简单,偷爷爷的钱被发现,怕被父母责备而杀人灭口。造成如此结局,家庭、学校和社会也有一定责任。如果作为老师的叶某不赊账给未成年的学生,或者对学生欠账这种不良风气能及时与学生的家长联系,也许会避免程某这样回家偷钱以致杀人的恶果的发生。 家长对未成年子女不仅要关心他们的吃穿住行等生活上的问题,更应该在心灵上引导其健康成长。家长应首先重视未成年子女的思想品德教育,逐步培养其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孩子的不良行为,重在教育和引导,而不是动不动就采取体罚这种方式。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除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帮教外,家庭、学校、政府以至全社会都应当有义务来关心他们、帮助他们、教育他们,尽力争取将有劣迹的青少年教育成为新人,使之不再危害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此外,还应加强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从根本上防止青少年犯罪。 相关法律链接: 按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称为完全负刑事责任的阶段,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个年龄段被称为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只有上述所列举的八种罪才负刑事责任。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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