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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元差价款应归谁?
作者:侯德伟 常建生 发布时间:2002-09-17 14:19:40
日前,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地产经纪纠纷案件。法院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没有袒护被告的中介行为,而是在依法判决之后,又向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州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局对被告金州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转手倒卖房屋赚取的25000元房屋差价款,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经纪公司倒卖房屋赚取两万五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收入不断提高,王大妈的生活也越过越红火。她也想改善一下住房条件,尝尝住新房的滋味。2001年7月初的一天,王大妈找到了大连市金州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委托该公司将其位于金州某小区31号楼3-2-1号、建筑面积为79平方米的住宅,以150000元的价格出售。2001年7月10日,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作为王大妈的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的另一工作人员刘某作为买房方,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作为买房方的代表,与王大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王大妈以150000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与刘某。同年7月15日,双方按约定付款交房。当日,王大妈向李某签发委托书,并经大连市金州区公证处公证,委托李某全权代理王大妈房屋产权转让及更名过户事宜,超出底价部分归受托方所有,底价另有协议。 2001年8月,袁某想为儿子买一套住宅楼房,也找到了大连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要求该公司中介购买一套二手住宅楼房。经协商该公司李某以卖房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将王大妈出售的房屋以17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袁某父子。该公司没有向袁某收取中介费,也未将王大妈是该套房屋的原房主告诉袁某。同年9月28日,大连市金州区房产管理处向袁某之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买房者知情后要求退还两万五 俗话说世间没有不透风的墙,袁某搬到新买的房屋不长时间,就从邻居口中得知原房主王大妈是以150000元的价格出售该房的。袁某经多方联系终于与王大妈见了面,王大妈证实她确实是以150000元的价格出售该房的。袁某认为该公司在价格和房屋建筑结构上存在欺诈,多次与该公司进行交涉,要求该公司退还25000元房屋价款未果。2001年10月,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州分局针对该公司的本次中介行为,以其超范围经营为由,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和处以30000元罚款的处理决定。嗣后,袁某以其儿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非法所得25000元及该款利息250元。 金州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辩称:原告与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是原告与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价款就是175000元。即使25000元是非法收入,原告也无诉权,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建议没收非法收入两万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地产经纪公司利用其熟悉房地产市场行情的有利条件和优势,先以其工作人员刘某的名义买取王大妈的房屋,后又以其另一工作人员李某的名义与袁某之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以175000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与袁某之子,再又依合法的形式与袁某之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并经公证使袁某之子领取了大连市金州区房产管理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该公司从中非法谋取了25000元的利益。该公司作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超过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转手倒卖房屋赚取房屋差价。虽然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州分局针对该公司的行为,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和处以30000元罚款的处理,但是,该公司非法所得的25000元房屋差价款仍应予以没收。因此,该25000元的差价,既不能退还给袁某之子,也不能交给王大妈,对该公司的非法所得,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没收。此外,法院还认为该公司超范围经营,以合法的形式谋取非法利益,是产生本纠纷的根本原因,该公司为此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因此,判决该公司负担该案诉讼费1220元。法院在判决之后,即向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州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局将金州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赚取的25000元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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