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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作恶自取灭亡 一强奸抢劫犯伏法
作者:汪浙安 周华静   发布时间:2002-09-11 10:48:03


    连续实施强奸妇女3人5次并抢劫旅客钱财而犯下滔天罪行的四川省古蔺县农民王善雨于8月30日在宾阳县被依法执行死刑。同案犯安伟也被法院以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此,这起有重大影响而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9·21”强奸、抢劫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

    2001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王善雨、安伟窜上一辆车牌号为川E05507,由四川省古蔺县开往广东省东莞市的长途卧铺车,当车行驶到四川省古蔺县副家乡时,因车损坏而停车修理。心怀不轨王善雨便擅自对车上乘客重新调整座位,将女乘客安排到前排座位,男乘客安排到后排座位,并把自己安排在女乘客宋某某的旁边。当晚10时许,王善雨拿一床被子盖住宋某某,对其进行摸弄,遭到拒绝后对宋进行威胁,并对其实施强奸。9月20日,车子修好后继续行驶。当晚6时许,王善雨再次对宋某实施强奸,宋的哥哥宋炳强看见后上前制止,被王善雨殴打,钻进李某的被子里,对李进行威胁后对其实施强奸。被告人安伟看到后,也爬上宋某某的铺位,强行摸弄宋某某,并脱掉宋某某的裤子企图实施强奸,因王善雨拉其去喝酒而未得逞。至晚11时许,王善雨又窜到前排下铺女乘客刘某某的铺位。9月21日下午4时许,王善雨又窜到刘某某的铺位,持刀威胁后再次对其实施强奸。

    2001年9月2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王善雨、安伟以男乘客甘大春于20日早上曾“惹”了他们为由,对其进行威胁,抢得人民币40元;上午9时许,王善雨对乘客郑勇进行殴打,抢走郑身上的人民币50万;同时又对旁边的乘客邓光常进行威胁,抢走邓的人民币50万。当天早上,王善雨还以乘客王某曾与女乘客争座位为由殴打王某,抢走人民币100元及身份证一张。

    2001年晚上10时许,当客车开到广西宾阳县城北安顺加油站时发生故障,司机停车检修后,乘客中终于有人悄悄地给宾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打了报警电话。宾阳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迅速出击将两名罪犯捉拿归案。

    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善雨、安伟目无国法,采取暴力手段,公然在客车上强奸妇女,抢劫他人钱物,他们的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抢劫罪。被告人王善雨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三人五次,情节极其恶劣,应予以严惩,在交通工具上抢劫四人四次,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安伟在公共场所企图强奸妇女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与王善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一次,抢得人民币40元,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而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考虑到其作案情节及犯罪中的作用,给予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善雨、安伟均犯强奸罪和抢劫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王善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安伟有期徒刑12年。

    被告人王善雨、安伟不服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四次,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安伟在公共场所企图强奸妇女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与王善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一次,抢得人民币40元,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而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考虑到其作案情节及犯罪中的作用,给予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善雨、安伟均犯强奸罪和抢劫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王善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安伟有期徒刑12年。

    被告人王善雨、安伟不服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区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善雨上诉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下达对王善雨执行死刑的命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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