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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小字报毁人名誉被判赔偿6000元
作者:刘洪军   发布时间:2002-09-11 10:41:22


    近日,山东省青州市法院审结天天起名誉侵权案件,被告赵某某、王某某因张贴小字报损害他人名誉,被判决赔偿6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现年53岁的赵某某任村支部书记多年1999年被停职,便怀疑是本镇某领导意志的结果,因此怀恨在心,产生报复念头。2001年12月下旬,被告赵某某起草小字报,用下流的语言诬蔑该镇领导与在本镇工作的王某、顾某、韩某等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到一复印部进行了打印。2001年12月底至2002年1月份,赵某某找到与其有亲戚关系的王某某,二人利用夜间三次在镇区周围、个别村庄及镇主要道路旁的电线杆上张贴。2002年1月11日晚,二被告在镇医院门前张贴时被派出所民警抓获,被治安拘留15天。后王某、顾某、韩某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青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多次在公共场所张贴小字报,以不文明的语言侮辱诽谤三原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其行为情节恶劣,足以影响到原告的工作、生活、后果严重,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赵某某、王某某赔偿三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2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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