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赣榆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私自翻墙进入他人宅院的原告被一审判决自行承担其因此被狗咬伤的全部损失。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村邻,关系一般。2001年,李某在家中开设小吃铺,拴养了一条狼狗守护庭院。2001年9月26日,被告与家人锁门到地里干农活。上午10时许,王某在距李某家约50米的国道旁卖猪肉,由于气温较高,王某去李某家中借遮阳伞,看大门落锁,便从东西侧墙(石头垒矮墙,内有栅栏)进入李某院内,进入后,李某家中拴养的狼狗挣继绳索,将王某咬伤。王某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全身多处软组绢裂伤,左正中神经损伤。花去医药费2733.50元,因索赔未果,王某诉至法院。
赣榆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家中拴养狗守护庭院并无不妥,在外出时将大门落锁,已尽到管理人的责任。原告在发现被告家大门上锁家中无人的情况下,从侧墙进入被告家院内,继而被狗挣断绳索咬伤,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形成负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和一百二十一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原告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