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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 亲家对簿公堂
作者:汪思震 王 芳   发布时间:2002-09-10 14:36:12


    吴某和张某是一对亲家,却因借款未还而对簿公堂,但债务人张某仍找借口不愿归还,法院遂判决由其归还借款1000元。

    1999年8月,张某即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但款约定还款期限,后吴某多次向其催讨,张革均以各种理由搪塞,不愿意归还。吴某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对借款无异议,但以吴某起诉日期已超过二年,已丧失该追偿权的法律保护为由,但以吴某起诉日期已超过二年,已丧失该追偿权的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向他人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张某以吴某起诉的诉讼时效已过,丧失追偿权的辩解意见,因双方未对该借款的归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故原告可以随时要求归还借款。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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