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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教授状告媒体败诉
作者:李自庆 刘坤   发布时间:2002-09-09 15:41:38


    江苏省南京市一教授因发表文章批评某电视文学剧本,而受到新闻出版报社措辞更加严厉的批评,遂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报社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日前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今年57岁的原告余一中,是南京大学外国文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在向该市鼓楼区法院递交的诉状中,余诉称:今年2月前后,原告发表《炼出的“一炉废钢”》等文章,对电视文学剧本《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以下简称《钢铁》)塑造的“保尔”形象进行评论,文中认为文学剧本塑造的“保尔”形象是有缺陷的,同时也对《钢铁》一书的编校错误提出了批评。而被告新闻出版报社刊登的《由批评编校差错所引发的论争》(以下简称《论争》)一文把纯属学术讨论的问题引到政治上,用虚构的言论诽谤原告,损害了原告在学术界的声誉和形象,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

  被告新闻出版报社辩称:原告的批评实际是全盘否定《钢铁》,被告刊登《论争》一文并加注“编者按”,目的想引起读者对《钢铁》一书是否是一本好书的讨论。被告行为是履行舆论监督的正当权利,并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每个公民、法人均有权对社会事件及社会现象发表言论的权利,从本案案情看,被告并没有捏造事实并散布的行为,因此不构成诽谤行为。本案原告对《钢铁》一书发表自己的观点、进行学术讨论,其发表行为本身即意味着有接受他人就其发文的性质、目的以及观点正确与否进行评论的义务,被告发表针对原告的评论文章并加注评语,虽然措辞较为严厉,但其就原告发文的动机谈观点,并欢迎读者讨论,其本身具有正当性。而且,对于原告的观点正确与否,每位读者会有自己的看法,并不存在因被告文章而产生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问题。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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