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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失车怪同事 多疑母亲成被告
作者:郭洪涛 吴铁梅 陈旭明   发布时间:2002-09-09 09:13:42


    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依法判决贵令被告彭某立即停止对原告邱某、徐某名誉并当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分别赔偿邱某、徐某精神损失600元、200元。

    邱某、徐某均系湖南省桃江县某水泥厂职工,居住在同一栋家属楼。2002年4月23日晚,彭某之子一辆放置于邱某年开商店不远处的摩托车被盗。不久,彭某之夫将邱某妻弟徐某于案发当晚作客姐夫家,并案发后离开的情况作为破案线索向厂保卫科反映。从5月2日开始,彭某先后多次在家属楼内进行指责、谩骂,虽未指名道姓,但当地群众对此议论纷纷,该厂保卫科就此事对双方调解处理未果,由此酿成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在其予摩托车被盗后,不是采取正确的方法处理,客观、冷静地分析和看待有关事实,而是在缺乏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捏造事实,多次公然诽谤他人人格,虽未指名道姓谩骂二原告,但事实上使一定范围内的群众知道是针对二原先,造成了二原告尤其是邱某精神上受到损害的后果,被告彭某故意诽谤二原告的行为侵害了二原告的名誉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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