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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交押金属不当法院判决返还
作者: 毕芳芳   发布时间:2002-08-30 10:25:44


    近日,门头沟区法院依法判决北京市长途汽车公司下属的某分公司返还原告王立宏风险抵押金二千五百元。

    2000年8月,长途汽车分公司公开向社会招聘公交汽车司机和售票人员,王立宏前去应聘售票员并被录用。在培训期间,长途汽车分公司要求王立宏交纳2500元风险抵押金,否则,不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同年8月19日,在王立宏交完钱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运营生产经济责任合同。2001年10月15日,由于王立宏违反工作纪律,长途汽车分公司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但未返还2500元风险抵押金。事后,王立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王立宏的申诉。王立宏不服,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劳办发[1994]256号复函中也规定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因此,本案中长途汽车分公司在与王立宏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向王立宏收取2500元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据此,门头沟区法院判决长途汽车分公司承担返还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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