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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集中打击制假犯罪活动22名犯罪分子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2-08-27 14:22:05
6月28日,普宁市法院召开集中打击制假售假宣判大会,依法对3件22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的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判决以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文志全(男,湖北省利川市农民)、顾兴树、刘国平、罗介戚、王贤江(均系四川省南溪县农民)、巩二辉(男,安徽省泗县农民)、林少鹏(男,揭西县农民)等人,于2002年3月3日至4月17日,在普宁市梅塘镇社山村郑某雄的家中,非法生产假牡丹牌卷烟600箱、假红梅牌卷烟200箱、假特美思牌烟支200箱,价值人民币130.89万元,4月18日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卷烟机、接嘴机各一台,生产假烟原料滤嘴棒20件、水松纸150件、盘纸4件、烟丝56件(价值人民币8600元)以及无牌卷烟10件,价值人民币5000元。普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至三万元。 被告人郑潮新、郑坤锐(男,均系揭西县农民)、陈廷辉、王旭奎(男,均系潮阳市农民)、苏延青(男,陕西省延安市待业人员)与同案人陈某利(在逃),于2002年3月中旬合资购买制假拼装卷烟生产设备一套(价值人民币22万元),运至普宁市里湖镇新松村郑潮新家中,雇佣王旭奎、苏延青安装。3月26日,5名被告人在安装机器时被当场抓获。普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潮新等5人非法安装制造假烟设备,准备生产假卷烟,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郑潮新等5人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一至二万。 被告人沈妹仔(男)、王崇超(男)、郑耀松(男)、林建雄(男)、林建辉(男)、沈红梅(女)、陈桂加(男)、沈伟亮(男)、林寿聪(男)、沈晓冰(女)、均为福建省诏安县农民。沈妹仔通过王崇超,于2002年3月18日,从福建省诏安县带郑耀松、林建雄、林建辉、沈红梅、陈桂加、沈伟亮、林寿聪、沈晓冰到普宁时占陇镇交丙坛长安门诊部四楼,与沈妹仔一起印制有熊猫标识的假盼盼牌香烟盒,共印制假烟盒标识366300张,除188100张运走外,其余178200张被当场缴获。普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妹仔等10人,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仍然进行伪造印制,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沈妹仔有期徒刑四年,判处郑耀松、林建雄、林建辉、沈红梅各有期徒刑二年,判处陈桂加、沈伟亮、林寿聪、沈晓冰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至四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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