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惠民县城个体工商户张某盖了新房子,买了新家具,这时某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推销家庭财产保险,张某就买了1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春节期间,邻居家的孩子放鞭炮,不慎将屋后柴草引着,大火烧着了张某的新房。此时张某正在朋友家喝酒,有人告诉他说,你家着火了,快回家救火去吧,张某醉醺醺地对人们说,我和你们不一样,我家保了险了,随便烧!反正保险公司得赔我。由于张某对救火不积极,房屋家具全部烧毁。于是张某去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通知张某说,鉴于张某没有履行积极抢救火务,在公司没有弄清由此扩大的损失数额前,公司拒绝赔偿。张某拿着保险合同,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应按保险合同规定的损失责任给付保险金,这是保险人的义务。但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均须各自承担义务,以便对方得以享受权利和利益。其中加强安全防灾和施救义务就是投保人的重要义务之一。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5条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保险方对由此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本案中,因张某没有承担作为投保人履行施救义务,保险公司对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义务。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