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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猬亵罪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2-08-27 13:12:13


    近日,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人抢劫案,犯罪嫌疑人黄某,15岁,数次窜至该县新华书店内,手持小水果刀,以污蔑对方是偷书贼,现被警察通缉,自己手上有他(她)们被通缉的照片等手段,4次将4名未满11周岁的女童、3名未满6周岁的男童挟持至某建筑物暴顶平台,实施猬亵和抢劫,共抢得人民币35.5元,并猥亵致使其中2名女童外阴损伤,处女膜破裂。案发后,因被告人芮某未成到猥亵罪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仅以抢劫一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值得注意的是,芮某的猥亵手段较之大多数成年案犯,手段更为下流、卑劣,其行为的老练程度连极富经验的办案人员都深为惊诧。我国《刑法》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初衷,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投毒、放火等8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刑事犯罪负刑事责任。那么,类似上述几名被害人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实在是值得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毋庸讳言,这一类弱势群体,就其本身而言,辨别能力、防卫能力基本为零。不借助外围力量决不可能完成其免疫、防疫能力的形成。笔者认为:首先,必须从加强家庭性知识教育入手。我们中国的家庭,历来都有谈性色变的“传统”,特别是县乡村三级的居民,认为对未成年人谈论性问题、进行性教育不但完全没有必要,甚至是一件羞耻的事情。而家庭作为未成年人最先接触的社会团体,对性的最初认识,对性侵犯的最初认识,以及如何应对突如其来的性危险,往往在此初具雏形。我们的许多家长,虽不喜欢和孩子讨论性知识问题,但出于一种对孩子的珍爱,又总是喜欢搂一搂、抱一抱。这在孩子的心中必定会认为这是一种友好、爱护的表现而丝毫不存戒备心理。其实。因为所谓的道德传统约束,而拒绝与孩子讨论性知识、性问题,孩子就会因为无法分辩什么是对,什么是错而必然承担被伤害的风险。这种爱绝对是一种有缺陷的爱这不能不说是我们家庭教育的一大败笔。其次,教育部门不要把性知识教育当成是一项可有可无的课程。直至目前,我们的教育部门依然抱一种性知识教育不属教学范围之内的事的想法,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表明,某区三所中学的生理卫生课,老师均涩于讲解,而是要求学生自学,然而遗憾的是,80%的学生的生理卫生课本根本没有翻阅过的迹象,更遗憾的是,笔者随机询问的20余名小学学生,竟有60%的学生不清楚在什么情况下会导致怀孕!师者,授业解惑也,在今天社会大环境不断变化,各类思潮不断冲击,国外不良文化不断侵袭的今天,我们的人民教师的职责,早已不应该仅仅停留在讲解书本知识上,而应当上升到从小培育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独立生活能力上来,这样教育出来的孩子,才不至于茫然到出了书本知识,对社会常识一窍不通,才能真正成长成一个完整的、健康的人。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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