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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爆炸物案件
作者:赵宏伟   发布时间:2002-08-26 10:44:31


    近日,昌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爆炸物案件,被告人张清海、邓永武、张明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和管制一年。

    被告人张清海,男,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系昌邑市太保庄乡南辛村农民。

    被告人邓永武,男,1979年9月7日生,汉族,系昌邑市太保庄乡东七戈村农民。

    被告人张明建,男,1974年11月21日生,汉族,系昌邑市太保庄乡南辛村农民。

    2001年3月18日晚7时,被告人张清海与本村村民刘玉祥(已判刑)合谋后,携带刘提供的两条纺织袋和一个扳手,窜至昌邑市钢铁总厂雷管加工点,采取撬锁入室等手段,窃得导爆雷管、火雷管3471枚。1999年2月至2000年冬,被告人张清海、邓永武、张明建与张本亮、王升军(均已判刑)、王荣前、张守森、张正仁、张首义(均在逃)交叉合伙,先后窜至昌邑市铁矿、昌邑市峡山水库鱼种场等处,盗窃金城摩托车一辆、电机四台、电焊机四台及VCD、功放机等物品一宗,共计盗窃价值8700元。其中被告人张清海参与作案二起,盗窃价值2200元;被告人邓永武参与作案六起,盗窃价值8500元;被告人张明建参与作案二起,盗窃价值1900元。

    昌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张清海犯盗窃爆炸物罪,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邓永武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张明建犯盗窃罪,处管制一年,并处罚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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