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唆使他人作伪证被判刑
作者:刘文方 李志金 发布时间:2002-08-23 08:56:22
因在一宗强奸罪案中,唆使他人作伪证,妨害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近日,被告人黄某被广东省兴宁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黄某,男,55岁,兴宁市大坪镇农民。2001年9月10日,黄男在该市大坪镇蔡某、杨某经营的饭店内,强奸黄女未得逞。报案后,兴宁警方依法对黄男采取强制措施。证人蔡某、杨某、被告人黄女均如实向侦查机关陈述了黄男职奸未遂的事实,黄男也向侦查机关如实交代了作案经过。黄男被刑事拘留后,黄男的父亲得知蔡某等人向侦查机关作证,即找到被告人黄某商议,让证人提供黄男没有强奸行为的材料。2001年10月间,黄某找到证人蔡某、杨某,唆使蔡、杨二人提供虚假材料,接着又找到被害人黄女的亲属,要求劝说被害人改变证言,但遭拒绝。于是黄某自作聪明,将收集的伪证送到公诉机关,企图替黄某浩开脱罪行。因有关证人作证前后相悖,为慎重起见,公诉机关将案件退回兴宁警方补充侦查。2001年12月26日,公诉机关对黄男强奸罪一案,向兴宁法院提起公诉,黄男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而被告黄某因提供伪证,妨害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经公诉机关起,兴宁法院依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罪犯黄某认罪服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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