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从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获悉,因妻服毒自杀后丈夫不但不施救反而还阻断其求生之路的何某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2月17日晚,何某见其妻王某外出10天不在家过春节,怀疑其妻同他人不正当的两性关系,遂产生怨恨,发生争吵,并称与其妻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离婚,要么俩人中死一个。王某不愿意离婚,何某从厨房拿来菜刀,递给王某让其自行了断 ,王哭泣。何某见状就用刀背朝自己头上打几下,王见其自己打自己,便将菜刀接下,后双方到卧室休息。次日上午9时许,何某在堂屋又吵着要同王某离婚,王学是不愿意,并扑向何,何推其一掌。王感到绝望,便跑进堆柴草的屋里,服下自家用于灭稻虫的“甲基1605”农药,且将农药瓶扔在堂屋,并告知其女自己已服药的情况。王某服药后,准备从后门出走,何某将后门关上,其妻就从前门跑至邻居家,且倒地口吐白沫。见此,何对其妻说道:“我们之间吵架与他人没有关系,你要死就死在自己家。”遂即同他人将王某抬回放在自家堂屋,他人走后,何将前门关上,随后从厨房拿来菜刀在其妻头、颈部和双下肢划、砍7刀后到公安机关投案。王某经他人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晚8时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死因为甲基1605农药中毒致死。生前损伤程度属轻伤。
法院认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在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吵过程中,明知被害人服毒后会导致其死亡,不仅不救治,反而关上前、后门,阻断其求生之路,尔后又持刀将其砍伤,加速了被害人的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定性错误,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鉴于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有过错和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对其可予从轻处罚。据此,该院遂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