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加油站内欲纵火自杀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刑
作者:张胜利 马向娟   发布时间:2002-08-20 14:16:21


    因与妻子发生争执,竟在加油站内向其驾驶的汽车泼汽油,企图点燃后与妻子同归于尽的被告人芦金长日前被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依法以放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现年29岁的芦金长系河南省尉氏县大营乡农民。几年前,他和妻子一起到郑州市打工,靠开一辆富康出租车为生。2001年11月2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芦金长酒后因一点小事和妻子焦某发生争执,芦金长心中非常气恼,便驾驶出租车带焦某外出,想在路上点燃汽车与妻子同归于尽。下午6时许,芦金长驾车驶进中国石油公司郑州第十加油站,将事先准备好的塑料壶加满汽油后倒在其驾驶的富康出租车上,并扬言要烧汽车,然后芦金长坐到驾驶室内准备启动汽车离开,加油站的工作人员怕其发动汽车打火时引燃汽油,遂上前强行制止,并打电话报警将被告人芦金长抓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芦金长无视国法,为发泄个人怨气,在加油站内向其驾驶的汽车泼上汽油,其明知汽车打火时会引燃汽油,仍放任自己的行为,虽然因他人强行制止,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其在严禁烟火的公共场所实施上述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其犯罪系未遂,故予以减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