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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区域总经销合同TCL成都公司被判赔
作者:肖则兰 简兴超   发布时间:2002-08-20 14:15:37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对泸州经销商简某状告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TCL)违反区域总经销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TCL赔偿简某经济损失6万元,退还简某商品价差款145元,解除双方经销合同。

    原告简某系经营电讯器材的个体工商户。2001年10月,原告简某与被告TCL签订了《TCL电话机区域总经销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TCL868电话机在泸州、宜宾(含江安县、兴文县)指定的区域总经销。合同签订后,被告共6次向原告经销区域内的其他经销商提供同类商品,且个别同类商品的价格低于供给原告的商品价格,造成原告价差款损失145元。原告简某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低价发货给其他人经营,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为由,诉至江阳区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40余万元,并解除双方经销合同。

    江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多次向原告经销区域内的其他经销商提供同类商品,侵犯了合同书约定的原告享有经营TCL868系列产品的独占权,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时,被告在供应原告货源时,价格比违约供给其他经销商个别同类商品偏高,原告应当享有的平等价格政策受到损害。因此,被告应退还原告商品价差款。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江阳区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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