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韩国LG全身而退
作者:丁曼丽   发布时间:2002-07-22 15:17:20


    被媒体称为京城第一号知识产权案的北京蓝光电梯公司诉韩国LG产电株式会社、韩国LG电子株式会社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近日由北京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做出一审判决,原告北京蓝光公司败诉,1亿元人民币的索赔请求被驳回,并要承担51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面对此判决,北京蓝光公司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不服。

  此案的焦点主要是在判定北京蓝光公司所有的“LG加图形”注册商标与LG电子株式会社所有的“LG及图”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上。由于蓝光公司“LG加图形”注册商标被中国商标局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梯类商品上,而LG电子株式会社所有的“LG及图”商标经中国商标局核定,也是使用在第7类升降机、电动扶梯类商品上,因此,属于在相同和近似商品上的使用,若商标相同或近似,就构成侵权。

  为证明韩国LG侵权,北京蓝光公司提交了很多证据,仅公证书就有多份,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等地公证处出具的。但是,众多的证据也没能说服法庭。

  在判决书上,记者看到这样的字眼,“蓝光公司所有的‘LG加图形’商标与韩国LG的‘LG及图’商标从总体上看,两者区别占主要部分,文字部分一为汉语拼音字母,一为英文字母,是两种不同的语言文字,虽然字母写法相同,但发音不同,因而不应认为是相同”。另外,法庭认为韩国LG不构成侵权的另一个主要理由是:蓝光公司从未生产过电梯整梯,仅生产过电梯的核心部分和进行电梯维修,从此角度而言,起码截至到蓝光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止,蓝光公司所有的“LG加图形”注册商标与韩国LG的“LG及图”商标,在电梯这种商品上,在客观上没有使消费者造成误认的可能,并且本案涉及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电梯,而不是普通的日用品。电梯的消费者一般是单位,对所购买的电梯,要较普通消费者对一般日用品给予的注意力大得多,对于二者的商标,消费者在对其施以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造成误认。

  此案判决目前尚在上诉期内。主审法官程永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涉外的知识产权案越来越多,争议标的额上亿元的案件也不时出现,不管蓝光公司是否提起上诉,他都想提醒企业,对自己的权利范围要清楚,要客观。在侵权不能完全确认时,索赔额不宜过大。



来源: 新华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