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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告搜狐 证据足不足?
作者:颜斐 刘书   发布时间:2002-07-22 15:15:16


    新浪搜狐对簿公堂,这无疑是互联网界最受瞩目的一起官司。昨天,在双方代理律师进行了3个小时的激烈质证后,一个问题摆在法律界面前:如何应对互联网官司的取证难与公证难。    

  由 来

  今年1月24日,新浪以搜狐对新浪网短信频道、财经频道及体育频道等网上内容剽窃、抄袭及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并提出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随后,搜狐立即以相同的案由对新浪提起反诉。

  其实,两家网站关于网络版权的矛盾由来已久,而让他们终于在法庭上相见的事由源于有关“鬼节”的手机图片。据新浪有关人士介绍,去年10月,新浪网站制作了有关“鬼节”的专题图片。几天后,他们发现大量相同图片被搜狐下载,于是向搜狐发出了书面通知。然而一周后,“剽窃”事实仍在继续。对于搜狐的漠然态度,新浪准备诉诸于法律。对于新上载的内容和更新的网页,新浪都到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在页面上署明版权。到目前为止,新浪已公证了几千幅页面。

  焦 点

  尽管主审法官对此类案件经验丰富,但现场仍有诸多争议引人深思。从中可以看出,在互联网上取证难已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昨天,新浪的代理人展示了厚厚37份证据,并用了1个多小时对这些证据做了法庭陈述。对于新浪诉称搜狐拷贝了其553幅手机图片,新浪还通过电脑演示“剽窃”过程。新浪认为,对于网上相同的图片,其不同的编号证明了新浪上载的时间要早于搜狐。

  而搜狐对新浪公证内容的权属性提出质疑。搜狐认为,公证机构只对操作计算机的过程进行监督,但对原件的来源,即图片是该网站的原创还是硬盘上的内容并没有明确的出处说明。对此,新浪称每份公证书都附有详细的工作记录和出处,必要时可以提供给法庭。

  说 法

  庭审结束后,新浪代理人说,网络作品的剽窃是用键盘和鼠标在幕后进行的,对其剽窃行为的证明有一定难度。不过,他们表示对赢得这场诉讼很有信心。“这场诉讼的意义在于如何规范网络环境和建立网络媒体的行业规范。”

  法律界专家称,关于互联网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没有争议,适用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而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取证却非常困难。网上内容随时消失,可以修改与添加,因此,公证部门对互联网内容的公证都异常严格。

  据了解,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明确立法,网络版权保护在法律上仍有真空,但有关网络版权单独条例正在出台。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法院将依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判定结果。

高法关于网络著作权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

  《解释》中明确,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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