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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据证明车已卖 车辆肇事须担责
作者:张运杰 发布时间:2002-07-18 10:53:16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的王春堂从别人手中买了一辆农用车,该车将苍山县矿坑乡的刘某当场轧死。死者亲属将王春堂告上法庭,王春堂辩称该车已转卖他人,但提供不出相应证据。近日,法院判决王春堂赔偿死者亲属各种补偿费共计47151元。
经查,1998年,费县刘庄乡石田庄村的张继玉购买了一辆“宇康”牌农用车。同年11月,张继玉将车卖给本乡的商崇令,未办理过户手续。后商崇令又将该车卖给本乡的王春堂,亦未办理过户手续。2000年11月4日,该车在苍山县矿坑乡路段将骑自行车的刘某当场轧死。驾车人肇事后弃车逃逸。经交警勘查,认定该驾车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亲属刘代氏将王春堂告上法庭。庭审中,王春堂口头辩称,事故发生前已将该车转卖他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认为,因无足够证据证明肇事车已转卖他人,理应认定车辆控制人和肇事人系被告王春堂。被告驾车致人死亡,应当负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担责后,如有确切证据证实该肇事车属他人支配,可依法向他人追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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