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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中院受理了一起网络侵权案
发布时间:2002-07-16 14:13:19
如果你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时隔不久,却发现这篇文章在既未征得你同意、又未支付你稿酬的情况下被其他杂志转载了。面对这样的遭遇,你会采取何种行动?恐怕不少人会选择诉诸法律,以维护自己的著作权。但是,如果类似的情况,发生在互联网上呢?
日前,市一中院受理了一起网络侵权案。普通网民阎世豪委托律师,将国内5家知名网站告上了法庭。案情如下:1998年,阎世豪以网名“明月”向“榕树下”网站投了一篇稿件,被该网站采纳发表。今年初,阎世豪在网络上发现,他的这篇文章被多家网站转载,且原作的标题被更改,有些章节被删改。面对如此明显的侵权事实,阎世豪决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本案尚未开庭,已有两家网站向他表示愿意赔偿损失;开庭后,又有两家网站在法庭上与他达成和解协议。上月底,法庭对唯一“坚持到底”的亿唐网站作出判决:全额赔偿其侵犯阎世豪著作权带来的所有损失,并在判决生效后在其“首页”上赔礼道歉。
本案的代理律师赵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已对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明确解释: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由此看来,我国法律对互联网作品的著作权已有了较为明确而全面的保护,然而许多著作权拥有者却对此茫然不知。赵律师呼吁,广大网民应强化这一法律意识,这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还能推动整个网络向理性化、成熟化的方向发展。他还特别提醒,与传统媒体不一样,网络侵权案在“取证”时往往会碰到这样一种麻烦———如何证明网络用户名就是原告本人。在本案中,由于阎世豪当初填写“明月”的用户档案比较翔实,使此案得以胜诉。因此,当事人如果要保护自己的网络著作权,那么在注册用户时应提供真实而详细的资料。 (转自解放日报)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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