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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尼可”向“曲美”低下了头
作者:黄顺祥 发布时间:2002-07-15 14:12:54
曾被全国各大媒体炒得火爆的“曲美”与“赛尼可”因网络发布引起的讼端今年5月9日有了新结果,重庆市高院终审判决:驳回罗氏(中国)有限公司、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重庆市第一中院(2001)渝一中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从此,由两大制药巨头挑起的全国首例减肥药侵权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一) 在中国卫生部门的权威资料库里,有这样一组令人担忧的数据:我国有与“死亡五重奏”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冠心病和脑中风相关联的肥胖症患者7000多万,还有2亿多人已跨进了超重者行列,而治疗这些患者则需要60亿至100亿元人民币。 有人撰文说,在这一组危险的数据背后,藏匿着巨大的利润空间! 于是,20世纪90年代,全国有四五百个品牌的减肥药纷纷登场。后来,商家们又推出一长串“茶”字号减肥产品,并互争雄长、兵戎相向,减肥市场的竞争再度处于胶着状态。 2000年初,重庆太极集团引进德国一家公司耗资10亿美元研制、美国FDA30年来第一个批准的减肥新药“西布曲明”。 时日漫漫,艰辛苦多。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引进的“西布曲明”通过一系列提炼、培养和临床预试,终于取得突破性胜利,后更名为“曲美”,并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批准,被列入第一个国药准字号减肥药。 为了把减肥新药“曲美”塑造成减肥领域的第一品牌,促进“曲美”在全国销售终端的快速上柜,规范片区“曲美”的流通秩序和市场价格,坚定全国医药经销单位对“曲美”代理的信心。同年7月,长于思索、善于创新的太极人高攀起“树牌子,站位子”的营销之旗,一方面成功地向全社会进行经销权的公开拍卖,全国46大经销商用信誉和2.2亿元人民币获得了所辖地区“曲美”的经销权;另一方面,经过171个回合的斡旋,终于以1亿元巨资竞得中央电视台“标王”的身份,截至2001年4月,“曲美”在央视“烧”掉了1.4亿元广告费,仅去年2个月为央视新闻联播前19点的报时权就支付了2041万元。 正当“曲美”强力入市取得阶段性成果时,由瑞士罗氏财务有限公司投资研制,在国际市场一直被誉为“西布曲明”强势对手的“奥利司他”悄悄走进上海,并注册了罗氏(中国)有限公司和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而且由洋经理们亲自捉刀,将原名更改为“赛尼可”,并以“全国第一减肥品牌”之名进行推介宣传和销售。 2001年2月17日至3月19日,上海罗氏公司在罗氏(中国)公司注册的域名为www.5170.com.cn赛尼可网站“你问我答”栏目刊出“赛尼可”与“曲美”的对比文章,声称“曲美会引起副作用,不如赛尼可安全可靠”,同时在自印散发的宣传册中将两大类减肥药的作用机制和安全性能进行不恰当对比,企图置“曲美”于死地。 (二) 上海罗氏的咄咄锋芒敲碎了减肥市场的宁静,一头雾水的“曲美”被逼到了忍无可忍的窘地。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全国劳模白礼西总经理把诉权和盘托付给重庆市太宇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正宇和张雪梅律师。 两位律师深知这场减肥擂台十分难打,擂主太极是医药行业中处于领先位置的航空母舰,综合经济指标已进入全国前三名;挑战者罗氏,在西方国家享有极高的声誉,两家生产的“曲美”与“赛尼可”在国际市场并肩齐名,累累角逐,积怨太深,加上网络侵权属新类型案件,各国立法相对滞后,客观存在着“有法难依”或“无法可依”的现象。 律师的立身之本就是事实,就是证据;同证据站在一起,就等于同胜诉站在一起。罗、张二律师凭着对法理根底深切的理解与驾驭,开始了艰辛的诉前准备。 2001年3月14日,他们代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向上海罗氏公司发出了“关于停止网上侵权的函”,函件措辞严谨,析理透彻,理直气壮,言事喻法条条有据。 同月21日,上海罗氏公司复函太宇律师事务所:“贵所发给我公司的信函已收悉,经检查赛尼可网站,我们发现网上问答栏目中确含有一些不妥的内容。基于此,我公司已于昨日对网站的相关内容作了调整。我公司在此感谢各方对赛尼可产品的关注并期待与重庆太极集团就此事有进一步的沟通和交流。” 为了保全和固定易于湮没的网上证据,他们向重庆市渝中区公证处申请对“赛尼可”网站上刊登内容进行下载公证。渝中区公证处据此依法作出(2001)渝中证字第532号公证书。 尔后,他们抛开囿见,明查暗访,分别在上海、重庆、成都等地医药销售部门收集到上海罗氏公司印发的《赛尼可——您可以信赖的长期合作伙伴》手册若干,该手册第8页大量记载了“曲美”与“赛尼可”的比较内容。 2001年4月2日,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以罗氏中国公司和上海罗氏公司的不法行为损害了太极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造成237.8万元经济损失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减肥市场风云再聚的关键时刻,两大减肥药巨头逐鹿法庭,怒目相向,大有不是你死便是我亡的决战势头。 (三) 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诉上海罗氏公司、罗氏(中国)公司损害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一案,因涉及重大商业秘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2001年8月27日早晨,时针刚刚卧在9点。书记员宣读完法庭纪律、核实了原、被告身份后,主审法官宣布开庭。太极集团的代理律师罗正宇从原告席上缓缓站起,他先从二被告的侵权经过、侵权事实和侵权性质谈起,再剖析二被告的主观过错,被告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巨大损失,以及被告行为与原告损失的因果关系,同时将一页一页证据说出来,一针见血地指出:二被告违反了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通则,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造成了严重损失,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被告的两名代理律师也并非等闲之辈,他们针对原告的代理意见,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抗辩理由,并紧扣疑窦,能言善辩,以情见长,猝然间将庭审的气氛引向了剑拔弩张的白热化境地。 主审法官积极引导,庭审进入辩论阶段。双方代理律师言来语往,各有攻守;沉着冷静,法理并重。 经过艰难的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上海罗氏公司在被告罗氏(中国)公司注册并持有网站上和印制的宣传手册中,将原告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生产的“曲美”减肥药与自己生产的“赛尼可”减肥药进行不恰当比较,“实际是一种不劳而获地搭乘原告便车以减少广告费用,增加自己产品销量,从而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行为”,这种违反诚实信用商业惯例,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商品竞争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广告法“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规定,还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均已损害了原告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的商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1年9月27日,重庆市一中院判决:被告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销毁尚存的宣传手册并在被告罗氏(中国)有限公司的域名为www.5170.com.cn网站和《中国经营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其内容须经本院审查;被告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应承担因网络侵权行为和散发宣传手册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各50万元,并由被告罗氏(中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送达后,上海罗氏公司双拳再出,一面在上海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法律适用研讨会,一面向重庆高院提起上诉,并四处鸣冤叫屈,大造声势,从中提高自身的影响度。据悉,全国各大媒体为此“炒”得最热的当月,罗氏赢得了8000万元销售收入的最佳业绩。 重庆高院受案后,及时抽选知识产权庭办案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广泛走访医药、法律和工商界权威人士的基础上,认真复核一审法院认定的每一组证据,穷尽双方代理人提出的疑点,仍以不公开开庭的方式审理了全案。重庆高院认为,罗氏上海公司分别实施两个侵权行为,实质已构成两个不同的侵权法律事实,而两个侵权法律事实都会分别造成相应的侵权法律后果。因此,原判分别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额并无不当,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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