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院最近审结一起技术性盗窃国家电力资源犯罪案件,被告人张庆清出售安装窃电器件,被告人卢文林、陈金树联系推销、主动获取窃电器件,均具有窃电主观故意和犯罪行为,被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四年零六个月、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0元、2000元,被告人张庆清的非法收入19100元没收上缴国库。
199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金树得知被告人张庆清有窃电技术,即要求张为其提供窃电技术帮助,张表示同意。之后,张到陈开办的塑料拉丝厂查看了电力计量装置后,拼装了一台窃电器并现场教陈如何安装、使用,并测试窃电器能使电能表倒转后,将其卸下交给陈,陈付给张人民币2000元作为购买窃电器的费用。同年12月,陈向张再联系购买窃电器,张又拼装了两台窃电器以人民币3800元卖给陈。导致陈私营的塑料拉丝厂从1999年9月至2001年7月使用张提供的三台窃电器计窃电量为56563.92KWH,价值人民币33372.71元。
2001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卢文林伙同他人策划共同出资人民币1万元购买窃电器并联系厂家进行窃电赚钱,卢某于6月7日与张庆清电话联系了窃电事宜。卢按张所教的操作方法将窃电器安装在某纸品厂配电室的电力计量装置上进行窃电,共窃取电量70146KWH,价值人民币36616.21元。从1999年5月到2001年8月间,张庆清等人多次用自行拼装的窃电器为多家单位盗窃国家电力资源。2001年8月20日,卢及其同伙携带张拼装的一台窃电器窜到莆田县笏石一铸件厂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